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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年终考核 公务员酒驾告知单位

2012-11-23 07:04:00    作者:王茂林   来源:齐鲁晚报  

关键词: 规定 校车 学校安全管理 行驶记录仪 酒后驾驶
[提要] 近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自明年1月1日起,由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构成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制,并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规定》首先明确了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的交通安全职责,由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相应承担领导责任。

  本报济南11月22日讯(记者 王茂林) 近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自明年1月1日起,由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构成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制,并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应当抄告其所在单位。
  《规定》首先明确了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的交通安全职责,由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相应承担领导责任。
  对于部门监管责任,《规定》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乘车安全教育;并对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综合素质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物理隔离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从业资格。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管理机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应当抄告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
  在责任追究上,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校车若未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运行的,也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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